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44號原 告 黃楊素玉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1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1 萬1,150 元(計算式:面積152.3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5,000 元=23 ,611,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1萬9,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