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22號聲 請 人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