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35號原 告 冠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枝 上列原告冠亞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