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 被 告 傅惠瓊 陳拱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19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