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欽鴻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3月24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