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郭秀琴 黃淑芬 游秀榕 王麗珍 梁麗華 張宜蓁 被 告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附表欄中關於「游杏榕」之記載,應更正為「游秀榕」,及附表欄編號1 、2 、4 、5 、6 關於「郭秀琴」、「黃淑芬」、「王麗珍」、「梁麗華」、「張宜蓁」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淑芬」、「郭秀琴」、「梁麗華」、「張宜蓁」、「王麗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