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黃鈴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複代理人 高立翰律師 被 告 陳李秀英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