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 告 張淑家 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華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答詢表3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