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5號原 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莊明哲 被 告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提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