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公司經營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 告 黃峙豪 黃詩涵 張琪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律師 被 告 上格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子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公司經營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陳報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列刑事案件偵查進度及結果:106年度偵字第14498號、9499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