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文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2號原 告 邱顯炉 張嘉銘 溫文輝 余永麟 李石阿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岳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陳孟彥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人別欄中,關於被告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慶祥」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昭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人別欄中,關於被告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慶祥」之記載,顯係「陳昭岳」之誤載,此有被告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及所附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