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文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顯炉 張嘉銘 溫文輝 余永麟 李石阿蜂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942號請求查閱文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