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振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御姿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33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