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7號上 訴 人 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被 上訴 人 謝俊賢 吳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4 月19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 萬5,9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