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80號原 告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博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被 告 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值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僅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6 樓附屬建物即屋頂一、二層瞭望台(下稱系爭瞭望台)遷讓返還予原告,是依上開說明,即應以系爭瞭望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3萬6,000 元,則本件起訴時前開房地之交易價格約為2 億1,999 萬4,960 元【計算式:總面積(含附屬建物)1,617.61㎡×平均 交易單價136,000 元=219,994,960 元】,扣除土地價值2 億0,565 萬4,898 元(計算式:3,724.90㎡×公告土地現值166,901 元/ ㎡×權利範圍3308/10000=205,654,898 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以下同),再乘以系爭瞭望台所占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36 萬6,706 元【計算式:(219,994,960 元-205,654,898 元)×492.58/1617.61=4,366,706 元】;至其餘 部分則為附帶請求,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自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6 萬6,7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2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