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 上列上訴人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原生藥用植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