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祺芬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訴字第3151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