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7號原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訴訟代理人 徐宏旭 被 告 攸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宏(原姓名:陳俞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