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3號原 告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淑 被 告 劉菡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已於106 年8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