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89號原 告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楷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即因財產 權涉訟,價額無法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