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滿足、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黃滿足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被 告 羅芷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9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列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中即民國112年4月9日 與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公司)合併,富邦證券公司為存續公司,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2年2月14日新聞稿、富邦證券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重大訊息,及富邦證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83頁至91頁),經富邦證券公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五第79頁至80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 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前以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404、2405號刑事案件,認被告羅芷羚之犯罪嫌疑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判斷,而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刑事案件迄今仍在偵查中,惟本院審酌裁定停止訴訟期間已逾5年,且被告羅 芷羚自107年1月10日起即因涉多案而遭通緝,尚未緝獲,實難期上開刑事案件之終結,如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甚鉅,為免延滯訴訟,影響當事人權益,認本件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