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 訴 人 林資益 張瑜鳳 林瑞擇 被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22 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76,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7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