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律師 朱漢寶律師 張倪羚律師 被 告 林資益 張瑜鳳 林瑞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 鄭至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2832」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1490」。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核屬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