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哲銘 上列上訴人陳哲銘與被上訴人高景川、協慧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