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921號原 告 單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亨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張宸嘉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黃國津 曾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國津、曾國政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107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法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雖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7 年2 月7 日提出書狀,主張被告黃國津於107 年1 月16日及107 年1 月29日均未到庭,應係因他案經刑事確定判決執行在監,住居所實際上業已變更,故被告黃國津應屬未經合法傳喚,而不准一造辯論判決,爰請求再開辯論等情。惟查,被告黃國津雖於105 年10月6 日入監服刑,惟於106 年12月29日即已出監,且出監後其戶籍仍設於彰化縣○○市○○路000 巷0 號等情,此有戶籍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11 頁至第515 頁),應認對於被告黃國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據以聲請對於被告黃國津為一造辯論判決,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等人係基於故意而散佈不實且足以嚴重侵害原告商譽資料、文章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等人共謀並分工,由被告等人分別以「辣快羅密歐」化名或透過「譚清連」名義,透過媒體168 周報及FACEBOOK設立粉絲團、於WORDPRESS 網站張貼文章等方式,對原告以專欄及貼文等方式散布不實且足以嚴重侵害原告商譽資料、文章。茲將被告等人之侵權行為,分述如下: ⒈被告等人於104 年10月間開始陸續透過168 周刊散布不實且足以嚴重侵害原告商譽資料、文章部分: ①被告等人於104 年10月17日至104 年10月23日在250 期(即原證1 )刊登: ⑴主標題:「禿鷹賭輸了就找調查局來整主力,賈文中偷賣客戶股票,差點從高樓被丟下去」。 ⑵副標題:「不實業績營收暴增900 %」、及內容:「最近168 讀者爆料,某一檔A股票從17元漲到170 元,是賈文中一手主導的傑作,內幕指出,在炒作這檔A股票過程中,賈文中增資及發行可轉債時,是如何與該公司董事長聯手,利用日本福岡縣福岡市某株式會社來灌入不實業績,讓營收瞬間爆增900 %,而且不實業績的金流是來自於賈文中在香港境外的人頭戶公司」。藉以直指原告係假業績製作不實帳目,嚴重侵害原告之商譽。 ②被告張宸嘉、黃國津於104 年10月24日至104 年10月30日在251 期(即原證2 )繼續刊登: ⑴主標題「☆譚清連捉妖可轉債17元成本卻賣150 元單井主力在高檔賣了2 萬張」。 ⑵副標題:「單井主力炒作的手法」,及其內容:「單井工業(3490)股價從2011年11月17.45 元一路飆漲到2014年10月178 元,而且獲利從2013年的每股賺1.43元大舉耀升到2014年每股賺9.15元,這當中究竟存在著多少不為人知的非法勾當?相信證券主管機關和檢調單位都是心知肚明,且是所有投資大眾迫切想知道的黑幕。」、「現在我就以單井工業這檔股票,來說明公司派如何製造不實的營收和獲利,配合主力炒作股價的手法,來揭露資本市場上不為人知的黑幕」。⑶副標題:「低價印股票現增可轉債」,及其內容:「不管是法人、主力,還是大股東,他們炒股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在高檔賣出手中的大量持股來實現獲利,所以在拉抬股價之前,必須先在底部區擁有或吃進大量股票。通常法人、主力等要大量持股的來源,可從大股東轉讓而來或者直接從市場慢慢吃進。至於大股東要大量增加持股的方法,則可透過現金增資或可轉換公司債等管道。」。 ⑷副標題:「高價賣2 萬張獲利25億」,及其內容: 「究竟主力和公司派是用了什麼魔法,能從股票市場順利A 走了25億元的獲利?只要能看得懂以下這張爆料者提供的手繪圖,相信你們就能瞭解到單井公司派,是如何利用子公司來灌進不實的營收和獲利,聯手主力來拉抬股價騙人的黑幕。」。 ⑸被告等人藉以直指原告利用子公司灌進虛偽營收和獲利假象後以現金增資或可轉換公司債獲利25億元之不實訊息再度誤導投資大眾,認為原告內部有人作假帳及藉由現金增資或可轉換公司債套利情形,嚴重侵害原告商譽。 ③被告等人於104 年10月31日至104 年11月6 日在252 期(即原證3 )又繼續刊登: ⑴主標題:「台灣/大陸政二代權貴聯手炒股。」。 ⑵副標題:「炒作單井股票獲利數十億」,及其內容:「根據他們發給媒體的新聞稿指出,這家國民黨部八樓的桻寅資本公司,涉嫌炒作上櫃公司單井工業的股票,獲利數十億,經向檢調多次檢舉後,也都石沈大海?這公司到底和國民黨有什麼關係?要求國民黨出來說清楚?」。 ⑶副標題:「涉單井(3490)的炒股案」,及其內容:「這公司旗下組成,去年都被舉報過與上櫃公司單井工業(3490)炒股案直接涉案,卻從無檢調敢搜索國民黨總部,這神秘公司是國民黨與共產黨共同領導大陸事業與專做假帳炒股票的集團總部嗎?是共同抗日後第三次合作嗎?」。 ⑷被告等人藉前揭報導內容中繼續不實指控原告公司暨所屬均與國民黨、桻寅資本公司共同炒作原告公司股票、政商勾結進行不法行為等不實訊息,嚴重侵害原告公司商譽。 ④被告等人於104 年11月7 日至104 年11月13日在253 期再繼續刊登: ⑴主標題「偵查進度㈢政二代開槍追殺我卻殺錯了人。」。 ⑵副標題:「真實的新聞真相如下」及其內容:「真實的新聞真相如下:我在168 連續投稿,揭發炒股集團在國民黨中央黨部,自從上星期五在國民黨中央黨部抗議過後,遭受到極大壓力,因為我把兩岸政二代、偽裝教育家的軍火商、兩岸航空運輸業…等一群人都披露了,他們與金主聯手炒股,還依照北京指示取得八斗子遊艇港,這些事實被公開揭發後,政二代們便雇用殺手追殺我,多次放話我都聽說了。這次遭槍擊的車主張宸嘉,負責與農委會漁業署接洽,順利取得碧砂遊艇港的OT,也被政二代懷疑是「爆料人」,槍手是存心將他滅口,所以連…,查下去會動搖國本嗎?下禮拜,我要揭發更大條的,查下去會動搖國本的事件,基隆四分局查得下去嗎?扯到連勝武、張承中、郝柏村家族,檢舉個單井工業炒股案完全不見檢調系統回應,抗議國民黨部,把政二代名字抖出來…」(即原證4 )。 ⑶被告等人再繼續藉前揭報導內容中繼續不實指控原告公司共同炒作原告公司股票、政商勾結進行不法行為等不實訊息,並再由被告黃國津買槍並雇用槍手郭睿勝於104 年11月4 日假槍擊被告黃國津以製造其等在168 周報散布假消息係為真實之假象,嚴重侵害原告公司商譽。惟被告等人聯手合謀之前揭假槍擊案已遭警方偵破,根本係被告等人自導自演,更可證被告等人惡意抵毀原告公司商譽之惡意惡行(即原證5 )。 ⑤被告等人於105 年4 月23日至105 年4 月29日在276 期再繼續刊登: ⑴主標題:「單井的200 萬美金失而復得疑案」,及其內容:「本人提供單井(3490)付款給美國200 萬美金的一份證據,這筆錢曾經在單井公司消失了兩年,由於帳目無法核銷,會計師也不敢簽,所以最後只好弄個同名同姓的假公司,把錢匯回來。那段時間,這筆錢就像是被盜領走了一樣,我有人證、有物證,圖片上的印章王祥亨是單井負責人,經手的聯絡人平宗揚擔任總經理,後來雖然已經把錢匯回來了,但也已經挪用公款2 年。單井公司有許多光怪離奇的業務,這是第一個證據,下周請看績集。(龍之井投書)」(即原證6 )。 ⑵被告等人再繼續藉前揭報導內容中繼續不實指控原告公司涉及掏空、盜領、作假帳等不實訊息,嚴重侵害原告公司商譽。 ⑥最後,168 周報之主編翁立民發現受被告張宸嘉及黃國津等人欺騙利用,即於105 年6 月間在168 周報第282 期及第283 期替原告發布澄清稿,文中具體指出被告張宸嘉、黃國津等為報復董事長黃苡峻,甚至利用媒體影響股價當禿鷹賺取暴利,且被告張宸嘉係透過被告黃國津以「辣快羅密歐」筆名,被告張宸嘉則自身以「龍之井」化名,長期利用168 週刊散佈前述不實且足以侵害原告公司商譽權之訊息(即原證7 ),更再再證明被告等人之侵害原告公司名譽權之惡意!⒉被告等人於105 年4 月14日左右,另開始陸續以Facebook網站散布不實且足以嚴重侵害原告等商譽及名譽之文章部分(即原證8 ): ①被告等人另基於前述繼續侵害原告名譽之惡意,於105 年4 月14日前後,在網路Facebook網站設立「單井3490王祥亨平宗揚鄭又晉黃苡峻」、「黃苡峻Alber Huang 鄭又晉Jimmy 鄧相齡Joyce 鄭志倫聯手操作單井3490內幕大揭發」、「黃苡峻Albert Huang桻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可操作單井3490帝聞8115三顧3224亞通6179昱捷3232中探針6217等兩百間上市櫃公司」等粉絲頁,持續散布不實且足以侵害原告商譽訊息,散布內容如后: ⑴「黃苡峻Alber Huang 假富豪假主席真變態兩岸三地虛偽詐騙人生」粉絲頁面4 月15日00:39:「…他說大陸官方要標碧砂遊艇港,看我要不要投資,說這是內定標,一切已經安排好,一定得標,當我成為投資人後,就可以參與他的所有事業,包含了台灣數百間上市櫃公司的操盤,黃苡峻告訴我他操盤的其中一間是單井精密(3490),叫我去看看這半年的走勢就會懂,說他只是把大陸LED 訂單分了一點點給單井精密,股價就從19幾塊漲到170 塊,並介紹我認識鄭又晉,鄭當時的職位是單井機密的財務長,我真的被他唬住了」、「#屁…唯一只有單井被他騙來亂搞一通」。 ⑵「黃苡峻Alber Huang 假富豪假主席真變態兩岸三地虛偽詐騙人生」粉絲頁面105 年4 月16日10:39Jerry Wu 發言:「很好奇,為何只有一家上市公司單井被他拿來騙?莫非單井也是空殼公司,而他也知情財利用。」 ⑶「黃苡峻Alber Huang 假富豪假主席真變態兩岸三地虛偽詐騙人生」粉絲頁面4 月18日12:31:「我們接下來也會公告告完整黃苡峻如何運用鄭又晉(目前單井(3490)財務長),鄭志倫,鄧湘齡等人頭操作話術單井(3490)(去年0TC 漲幅第二名)王祥亨董事長,以及所有過程人事物大公開。讀者可以先看看這檔股票,從101 年來的財報上面變化,看看人事物變化的影響。其他我們這兩天公告出來,揭發這些些卑劣的人所做的行為。」 ⑷「黃苡峻Alber Huang 假富豪假主席真變態兩岸三地虛偽詐騙人生」星期六12:11:「目前正在製作,單井(3490)完全犯罪手法大公開。」 ②綜上,被告等人除於168 周報上持續不斷長期故意侵害原告告之商譽及名譽權外,更另行開始陸續以Facebook網站散布不實且足以嚴重侵害原告公司商譽之文章,由其留言等內容可證,確已造成社會大眾對原告公司產生極大之負面評價,原告之商譽權,確實受有極大之損害。 ⒊被告等人於105 年6 月1 日左右開始陸績於Facebook網站,設立「台灣股票金融賭場,會計師荷官,勤業眾信(Deloitte)荷官訓練所,合法坑殺股民銀行錢進口袋債留股民,台灣金融市場的亂源」粉絲團,並連結至痞客邦網站,張貼化名撰寫「合法地坑殺-從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的集體墮落談起-案例說明-陳慧銘的單井神蹟」散布不實且足以嚴重侵害原告商譽資料、文章部分: ①被告等人又再於105 年6 月1 日起,陸續在網路Facebook網站設立「台灣股票金融賭場,會計師荷官,勤業眾信(Deloitte)荷官訓練所,合法坑殺股民銀行錢進口袋債留股民,台灣金融市場的亂源」粉絲團,並連結至痞客邦網站,並以「謙,亨,君子有終-鳴謙」化名撰寫「合法地坑殺-從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的集體墮落談起-案例說明-陳慧銘的單井神蹟」等不實文章(即原證9 ),分述如下: ⑴先以:「這兩則不相干的新聞實際上絕對相關,當釐清完所有內幕後,會發現會計師其實是魔術師,他們提供了華麗的數據,合法地坑殺銀行、股民,會計師只是股市這大賭場裡頭幫忙千賭客的發牌荷官。」不實散布原告在坑殺銀行及股民。再藉由原告更換經理人,而該經理人係先前有問題公司之經理人,會計師亦為有問題之會計師等等,藉此原告有問題等語。 ⑵續以:「一個名為蕭禎宏的股市作手介紹了一群會計師給他,聲稱能帶進五億資金,也能負責單井未來的業績」等不實言論,散布原告找人炒作股票之不實事實。 ⑶再以:「單井在2012年11月12日匯出50萬美金與2013年2 月25日匯出200 萬美金作為履約保證金…仲介茂迪(6244)的太陽能模組給美國I-solar 公司,這筆款項被人從美國盜領走所以原本準備好做為真正業績的管道不見了,這群會計師們才著急地成立一堆境外公司,以作帳及假業績假消息方式聲稱日本業績大好,拉抬股價。」之內容,散布原告公司之人事及會計師均屬有問題之人員,且原告公司內部人從美國掏空公司後,由會計師作假帳及假業績拉抬股價等不實訊息。 ⑷復以:「2015年8 月,當公司內部人知悉將有人針對單井日本業績做文章時,這群會計師以一個可笑的理由跟橡皮圖章王祥亨說『大陸人說要跟他們做生意,絕對不能跟日本有任何生意上往來』,於是每個月帶進營收近兩億元台幣的『日本業績』馬上從隔月歸零,但是之前平均每月4-5 千萬營收的模具項目突然激增至1.4 億水準,當然即便在隔年的現在依舊維持了近億的水準,實在很難相信崑山模具廠的門可羅雀能創造這麼可怕的業績增長。」之內容,散布原告公司日本大陸業績均為虛偽不實之訊息。 ⑸續以:「2014年第三季買進單井的投資人,基本上是投了單井日本的太陽能夢,但是這個夢卻結束在『要做大陸生意就得放棄跟日本人做生意』這說法上。當然,不管你們買的是100 、150 、178 ,別忘記勤業眾信的眾會計師們的成本價是17.27 元。…故事還要怎麼扯下去我們不知道,…把門戶清一清,別放你的狗到處咬人,坑殺台灣的投資人」內容,不實意指原告公司委由會計師作假帳將股價炒高及坑殺臺灣投資人等不實訊息。 ②加上被告等人於105 年6 月1 日、6 月3 日又分別在WRODPRESS 等網站張貼:「合法地坑殺-從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的集體墮落談起-案例說明-陳慧銘的單井神蹟」該篇不實內容貼文,並附上公司內部資料及前述偷錄董事長王祥亨錄影音剪接檔案,又於6 月6 日在網路散布:「山西布政的五千兩-續合法地坑殺-從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的集體墮落談起-案例說明-陳慧銘的單井神績一那些我們一起信過的神話」該篇不實內容貼文,再透過「單井3490王祥亨平宗揚鄭又晉黃苡峻」、「黃苡峻Alber Huang 鄭又晉Jimmy 鄭相齡Joyce 鄭志倫聯手操作單井3490內幕大揭發」、「黃苡峻Alber Huang 假富豪假主席真變態兩岸三地虛偽詐編人生」、「黃苡峻Albert Huang的一生」、「黃苡峻Albert Huang桻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可操作單井3490帝聞8115三顧3224亞通6179昱捷3232中探針6217等兩百間上市櫃公司」等粉絲專業以贊助買Facebook廣告、轉貼、分享上述訊息達上萬次(即原證10),散布上開不實之訊息。 ③綜上再次可證,被告等人長期陸續以網路散布不實且足以嚴重侵害原告公司商譽之文章,由其留言等內容可證,確已造成社會大眾對原告公司產生極大之負面評價,原告公司之商譽權,確實受有極大之損害。 ㈡原告為國內合法上市櫃之公司,公司之商譽,對於原告公司本身,均係最重要之無形資產,因被告等人長期以來不斷之惡意言論散布,嚴重侵害原告公司之商譽權,除有形的股價嚴重下跌之重大損失外,原告公司因如此商譽及名譽之受損而流失之訂單、業界信用之喪失,銀行團之不信任等等,損失更係難以估計,原告公司因此所受之商譽損失,確實至深且鉅。參以被告等人於104 年10月19日在168 周報開始陸續散布以來,原告之股價於104 年10月19日當天為83.3元,至106 年8 月15日為止,股價最低已跌至26.05 元,以原告公司目前總發行股數共6,721 萬5,594 股計算,市值至少已蒸發38億1,784 萬5,739 元,對原告之相關權益影響及損失,至深且鉅,更有不斷擴大之情事。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連帶將附件一之內容,以同附件一所示之字體大小及版面大小,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 天,以及於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雅虎奇摩新聞)頁面、網址:「http://udn.com/news/index」(聯合新聞網)頁面連續刊登6 個月。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張宸嘉則以: ㈠依據原告所提出原證1 至原證10之報導,作者譚清連、辣快羅密歐在168 週報僅提到炒股,並未提及與原告有關,且原告本可透過168 週報釐清譚清連、辣快羅密歐是否係被告張宸嘉,原告卻不為之,逕空言指摘;另作者譚清連、辣快羅密歐雖提及單井炒股之嫌,然仍無法連結被告張宸嘉與譚清連、辣快羅密歐究竟有何關聯?何況內容提及桻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炒股之事,被告張宸嘉並非該公司股東,亦未擔任董事,難認該報導與被告張宸嘉有關。 ㈡至於原告所提出原證4 、5 之報導及判決書,僅與被告黃國津自導自演搶擊案有關,與原告並無關連,被告張宸嘉亦完全不知情,且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206 號判決於犯罪事實欄記載:「黃國津因欲從桻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企業包括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糾紛中獲取龐大利益,竟起意自導自演一齣槍擊案,…。(實則昇鴻建設並非桻寅公司相關企業,有公司登記資料為憑)」,即足證明法院認被告黃國津為讓昇鴻建設公司股東糾紛從中獲取利益,故自導自演槍擊案,形式上、實質上均與原告根本毫無關聯,如何能連結影響原告股價?另作者龍之井,由內容觀之,應係原告內部人士爆料,並無法連結係被告張宸嘉所為,何況被告並未任職於原告公司。 ㈢而原證7 之標題雖報導我們被張宸嘉騙了,惟內容卻是指出辣快羅密歐之本名為黃國津,試問與被告張宸嘉究竟何干?堪認原告就報導與被告張宸嘉關聯、被告黃國津與被告張宸嘉關聯、原告股價下跌與被告關聯,完全未釋明。 ㈣再原證8 係臉書「黃苡峻Albert Huang假」,通篇內容幾乎與原告無涉,縱有提及原告,也僅提到黃苡峻有操盤原告、讀者可以看原告自101 年以來財報,試問此與詆毀原告名譽有何關聯?且由臉書亦完全無法看出與被告張宸嘉有何關聯,益徵原告捕風捉影,未予釋明。 ㈤甚且,原證9 、10報導雖提及原告財報相關問題,惟內容根本無法與被告連結,益見原告指摘報導與被告有關,顯屬單純臆測,而未釋明。 ㈥又原告所指陳上開報導,均是指原告公司股票遭人炒作,指陳原告公司股票遭人炒作與原告之商譽何干,上市櫃公司本是以自身獲利能力,投資人對公司未來期待等等因素而影響股價,至於股票若遭禿鷹瞄準而遭放空,亦與商譽無涉,所損及者,乃投資大眾之利益,原告又不能拿自己公司股票設質質借,原告徒以上揭報導而未能說明其商譽受損情形,實難認其起訴適法。 ㈦再者,依據原告歷史股價之月曲線圖,原告101 年以前長期以來股價即與現在股價相去不遠(大約30元以下,曾為10多元),係在103 年2 月份開始,突然由約25元,開始往上漲,短短7 個月即103 年9 月份,已漲至162 元,暴漲6 倍之多,之後即往下跌,尤其在104 年4 、5 月份以後暴跌,在104 年8 月底即已跌至72元,之後即一路跌至目前28元左右,再參以原告指摘被告張宸嘉報導之時間點為104 年10月17至11月13日、105 年4 月23日至105 年6 月初,比對原告股價暴跌之時間點,係104 年4 、5 月份,縱報導係被告張宸嘉所為(假設語),股價下跌亦與被告張宸嘉無涉。何況依原告指稱被告報導之時間點,其中原證1 至原證5 報導之時間點,104 年10月19日股價為83.3元,105 年1 月30日股價約為70元,並未大幅下跌,而105 年4 月29日股價尚有64元左右,另原證6 至原證10報導之時間點,105 年6 月30日股價亦有47元左右,亦未大幅下跌,足徵原告股價下跌,根本與上開報導無關,僅單純投資人自104 年4 月份起即對原告無信心,導致股價逐漸下跌回原股價而已,益證股價下跌與被告張宸嘉毫無關連,且原告未釋明股價下跌與報導有何關聯。 ㈧更何況,股價漲跌本係市場常態,原告豈可將股價下跌怪罪罪於被告,原告並未釋明股價下跌與報導之關聯,何況原告股價早在104 年4 月份開始至8 月份之間,從151 元下跌至70元左右,雖有略為緩升10元左右,然曲線仍持續下降至今,顯見投資人早在原告所指稱相關報導前,對原告之經營即失去信心,是股價下跌,根本與被告張宸嘉無關;且股價倘因他人放空而下跌(假設語),受害人應係買賣股票之投資人,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與公司本身無涉,公司並無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此參上開證券交易法並未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對股價下跌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明,是顯見原告對被告張宸嘉請求損害賠償毫無依據。 ㈨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黃國津、曾國政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亦可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3 人於168 周報、FACEBOOK設立粉絲團、WORDPRESS 網站發表專欄及張貼文章,所為言論足以毀損原告商譽之不實內容,致原告商譽權受侵害,則為被告張宸嘉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3 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權利受侵害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3 人共謀分工以化名「辣快羅密歐」、「譚清連」、「龍之井」名義於自104 年10月間起至105 年4 月間陸續於168 周報250 期、251 期、252 期、253 期、276 期散布不實且足以嚴重侵害原告商譽之資料、文章,並自導自演製造假槍擊案以證明其等於168 周報散布消息為真實等情,雖提出168 周報250 期、251 期、252 期、253 期、276 期及聯合報新聞報導、蘋果日報新聞報導影本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57頁),惟觀諸上揭168 周報及新聞報導內容,均無從證明被告3 人以化名「辣快羅密歐」、「譚清連」、「龍之井」名義於168 周報上刊登文章及資料,新聞報導亦僅提及黃姓男子為金錢利益自導自演槍擊案等內容,而無法證明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又原告以168 周報282 期、283 期向天華專欄內容(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1頁),欲以證明「辣快羅密歐」即為被告黃國津,被告張宸嘉為其主謀,其等與友人被告曾國政共謀上開行為,然觀諸該專欄內容,僅有刊登文字之評論,並無檢附任何相關證據資料說明何以被告黃國津即為「辣快羅密歐」,且該文章亦無說明被告3 人共謀何事,如何分工為前揭周報內容等情,況該文章係何人所為、所得資訊何來,仍非無疑,是本院無從據以前開專欄內容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是以,原告上開主張,應屬無據。 ㈢原告復主張被告3 人於105 年4 月14日起陸續於FACEBOOK網站散布不實且足以侵害原告商譽之文章等情,雖提出FACEBOOK「單井3490王祥亨平宗揚鄭又晉黃苡峻」、「黃苡峻Alber Huang 鄭又晉Jimmy 鄧相齡Joyce 鄭志倫聯手操作單井3490內幕大揭發」、「黃苡峻Albert Huang桻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可操作單井3490帝聞8115三顧3224亞通6179昱捷3232中探針6217等兩百間上市櫃公司」粉絲專頁之網頁翻拍照片等件影本為佐(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95頁),惟上開內容均無被告3 人回應之留言,亦無被告3 人有架設上開FACEBOOK網路粉絲專頁之相關資訊,實無從認定被告3 人與該網路內容有何關連。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乏依憑,不足採信。 ㈣原告又主張被告3 人於105 年6 月1 日起陸續於FACEBOOK網站上架設「台灣股票金融賭場,會計師荷官,勤業眾信(Deloitte)荷官訓練所,合法坑殺股民銀行錢進口袋債留股民,台灣金融市場的亂源」粉絲團,並連結至痞客邦網站,張貼化名撰寫「合法地坑殺-從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的集體墮落談起-案例說明-陳慧銘的單井神蹟」散布不實且足以嚴重侵害原告商譽資料、文章等情,業據其提出「合法地坑殺-從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的集體墮落談起-案例說明-陳慧銘的單井神蹟」、「那些我們一起信過的神話」之文章及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367 頁),查上開文章及資料內容並無關於被告3 人之相關資料,且無被告3 人有架設上開FACEBOOK網路粉絲專頁或撰寫該等文章之相關資訊,實無從認定被告3 人與該等文章內容有何關連。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仍乏證據證明,並無可取。 ㈤基上,原告既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所述被告3 人有上開侵害其商譽權等之不法行為存在,是其主張被告3 人共同不法侵權行為之事實即未能舉證證明之,則原告主張被告3 人應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連帶賠償原告1,500 萬元及登報道歉乙情,不足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3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應連帶將附件一之內容,以同附件一所示之字體大小及版面大小,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 天,以及於網址:「https ://tw .news ,ya hoo .com/ 」(雅虎奇摩新聞)頁面、網址:「http ://udn .c om/news/index」(聯合新聞網)頁面連續刊登6 個月,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