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2號聲 請 人 李文玄 代 理 人 李書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6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6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9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 │ │ │ │ │ │ ├──┼───────────┼────────────┼───┼──────┼───┤ │0001│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11~78ND000014 │4 │4000 │ │ ├──┼───────────┼────────────┼───┼──────┼───┤ │0002│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300~78ND000303 │4 │4000 │ │ ├──┼───────────┼────────────┼───┼──────┼───┤ │0003│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034~78ND001037 │4 │4000 │ │ ├──┼───────────┼────────────┼───┼──────┼───┤ │0004│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E000025 │1 │10000 │ │ │ │ │ │ │ │ │ ├──┼───────────┼────────────┼───┼──────┼───┤ │0005│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E000290~78NE000293 │4 │40000 │ │ │ │ │ │ │ │ │ ├──┼───────────┼────────────┼───┼──────┼───┤ │0006│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E000568~78NE000582 │15 │150000│ │ │ │ │ │ │ │ │ ├──┼───────────┼────────────┼───┼──────┼───┤ │0007│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E001418~78NE001424 │7 │70000 │ │ │ │ │ │ │ │ │ ├──┼───────────┼────────────┼───┼──────┼───┤ │0008│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4 │1 │900 │ │ ├──┼───────────┼────────────┼───┼──────┼───┤ │0009│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61 │1 │90 │ │ ├──┼───────────┼────────────┼───┼──────┼───┤ │0010│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134 │1 │370 │ │ ├──┼───────────┼────────────┼───┼──────┼───┤ │0011│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217 │1 │808 │ │ ├──┼───────────┼────────────┼───┼──────┼───┤ │0012│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485~80ND002497 │13 │13000 │ │ │ │ │ │ │ │ │ ├──┼───────────┼────────────┼───┼──────┼───┤ │0013│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3412~80ND003425 │14 │14000 │ │ │ │ │ │ │ │ │ ├──┼───────────┼────────────┼───┼──────┼───┤ │0014│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E001899~80NE001908 │10 │100000│ │ │ │ │ │ │ │ │ ├──┼───────────┼────────────┼───┼──────┼───┤ │0015│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E002534~80NE002538 │5 │50000 │ │ │ │ │ │ │ │ │ ├──┼───────────┼────────────┼───┼──────┼───┤ │0016│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404 │1 │667 │ │ ├──┼───────────┼────────────┼───┼──────┼───┤ │0017│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492 │1 │878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