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0號聲 請 人 聯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丁于真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連廣企業社│臺灣新光商│106 年6 月5 日│144,000元 │ YC0514456│ │ │ │黃志良 │業銀行蘆洲│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