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嬌 代 理 人 曾良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鴻傑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1 │桂胖手感烘│聯邦商業銀│104 年11月30│ 61,826元 │ UA0555117│ 無 │ │ │焙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日 │ │ │ │ │ │林子雯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