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學宜 相 對 人 黃怡豪即喆睿企業社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及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106 年9 月1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資方(按即相對人)給付勞方(按即聲請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元及106 年5 月份、106 年6 月份工資50,666元,共計53,666元,勞方同意資方分二期給付:第一期資方於10 6年10月31日給付20,000元,第二期資方於106 年11月30日給付33,666元。上開金額資方應於約定日期,逕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局號、帳號均詳卷),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9 月12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 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