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7號聲 請 人 林敬智 相 對 人 黃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就應給付聲請人之資遣費新臺幣32,800元尚未付清。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 份為證,惟前開調解之當事人為艾柏頓床墊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個人,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個人請求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