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素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14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伍萬零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