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0號原 告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郭佩君律師 被 告 皇品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友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