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施養廉 代 理 人 張志誠 相 對 人 世宬生物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淑賢 代 理 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楊省吾會計師為相對人世宬生物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世宬生物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二年起至一百零六年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詳如附表)。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依107年5月26日相對人公司股東會所核發之財務報表可知,相對人公司自103年起迄今均處於虧損狀態,金額合計高達 新臺幣(下同)三千四百餘萬元,已超過相對人公司之資本九千萬元之三分之一。另資產負債表之「未攤銷費用」105 年度及106 年度均高達2千餘萬元,數額龐大,聲請人卻無 從知悉係何費用。 ㈡另於107年5月26日召開股東常會時,總經理於回答股東提問時,告知該股東公司有與他公司共同開發新藥之情形,並已知單一個案投入高達8千多萬之金額,而此部分均未報告予 股東知悉,且截至目前並無相關收入產生,相關財務報表中亦無法得知相關訊息。而公司自104年度起均有與大陸地區 之相關業者進行洽談投資或技術訓練等事項,惟股東於107 年度股東會得知訊息多為計晝變更或案件終止,相關人員或者作業應多少均已投入,惟此部分亦無法於股東會或財務報告中知悉相關投入金額。 ㈢並爰依公司法第245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2年度至106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包含商業會計法所稱知所申請檢查各年度之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是相對人102、103年度董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都很了解,公司的財務報告均有依照會計準則製作,並無不法。但對於聲請人的聲請我們也尊重,我們也願意配合調查,希望就由第三公證人來查核。 三、經查: ㈠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故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 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股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依前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 法院89年度臺抗字第660號、86年度臺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接受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縱該股東為該公司之董事亦然。 ㈡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持有已發行股數為50萬股,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900萬股之5.56%,顯已持股份總數3%以上,且有繼續持有超過1年以上之事實,有相對人107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聲請人股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41頁)在卷可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已堪認定。據此,自不應聲請人具備相對人公司董事身分,即否認其具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 ㈢復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顯與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股東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之「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有間,且按檢查人之選派制度目的,僅係公司帳目、財產之稽核,公司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通常情形本不致因檢查人之稽核而受影響。是聲請人就公司帳目既有爭執,難認本件無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性;又相對人既表明願意接受第三人審核會計帳務,則基於前揭保障少數股東權之立法意旨,暨確保股東實質監督公司營運狀況之權益,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相符。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楊省吾會計師乙節,有該會107年12月4日會總字第1070564號函及所附會 計師學經歷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楊省吾會計師為冬無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現任職惠信會計師事務所,並曾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部分案件之公司重整之檢查人、破產管理人等情,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得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楊省吾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業務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亦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 1.102年度至106年度之商業會計憑證(包含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所申請檢查各年度之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 2.102年度至106年度之財務報表(包含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所 申請檢查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內容) 3.102年度至106年度之會計文書資料(包含合約及內控表單等)4.102年度至106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 5.其他經檢查人指定檢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