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雷麗青 債 務 人 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宗訓 債 務 人 郭宗訓 債 務 人 簡榮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27日,向 聲請人訂借:購買辦公大樓貸款、額度新臺幣28,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5年,自民國103年11月27日起至118年11月27日止,自撥款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144 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505%計付(目前利率為1.62%)(證一)。該公司另 向聲請人訂借活期性週轉金貸款,額度新臺幣7,000,000元 ,約定循環借款期限1年,自民國105年12月19日起至106年12月19日止,於借用後每月19日支付利息,利息按本行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4%計付(目前利率為2.515%)(證二)。以上兩筆貸款本息延遲清償時,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前開個別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前開個別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就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料,前借購買辦公大樓貸款案及一般週轉金貸款案,其分期款及利息款分別於107年3月27日、107年4月19日到期未還(證三),且債務人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票據交換所於107年4月6日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台票通字第0037號)(證四),聲請人爰依雙方所簽放款借據第三節第十一、 十二條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遭受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聲請人得就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聲請人遂依上揭約定,主張購買辦公大樓貸款案及一般週轉金貸款案全部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並依前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六、五條約定:(1)、購買辦公大樓貸款、額度新臺幣28,000,000元案,利 率改按借款轉列催收款日之前開利率加年率1%(即年率2.62%)固定計算,違約金亦改按年率2.62%固定計算。(2)活期 性週轉金貸款,額度新臺幣7,000,000元案,利率改按借款 轉列催收款日之前開利率加年率1%(即年率3.515%)固定計算,違約金亦改按年率3.515%固定計算。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275446│宗科技股份│月27日起 │ │ │ │ │21元 │有限公司、│ │ │ │ │ │ │簡榮洲 │ │ │ │ ├──┼───┼─────┼──────┼──────┼───────┤ │ 002│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5% │ │ │701881│宗科技股份│月19日起 │ │ │ │ │2元 │有限公司、│ │ │ │ │ │ │簡榮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5446│宗科技股份│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1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簡榮洲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2.62│ │ │ │ │ │ │% │ ├──┼───┼─────┼──────┼──────┼───────┤ │ 002│新臺幣│郭宗訓、鴻│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1881│宗科技股份│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簡榮洲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3.51│ │ │ │ │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