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27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債 務 人 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宗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