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53號債 權 人 裕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麟 債 務 人 陳天賜即最牛刷刷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