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債 權 人 許志成即歐順宅修工程行 債 務 人 周嘉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