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1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麒麟輪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鎮城 債 務 人 陳劉淑雲 債 務 人 陳琦仁 債 務 人 杜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