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0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熙玟 債 務 人 李泉發 一、債務人李泉發、李熙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熙玟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李泉發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1萬3,11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熙玟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0萬9,01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泉發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泉發、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09011│熙玟 │3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泉發、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9011│熙玟 │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