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90號債 權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 理 人 林倩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吉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吳吉崇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吉崇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吳吉崇戶籍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就債務人吳吉崇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