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29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柯懿玲 代 理 人 李皇堅 代 理 人 劉冠毅 債 務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