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989號債 權 人 林美貞 債 務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債 務 人 鍾天文 一、債務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鍾天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個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 經查,本件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六所載,債權人已支付房屋價款、土地價款各為110 萬元,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違約金各為114 萬7,500 元,合計為449 萬5,000 元,是債權人請求超過此範圍部分應予駁回。再查,債權人與債務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鍾天文係分別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書、土地買賣契約書,是債權人僅得分別對債務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鍾天文請求違約處罰,尚難謂債務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尚屬有間,是債權人主張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之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