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 3 聲 請 人 4 即 債務人 吳明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7   主 文 8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9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10 二之限制。 11   理 由 12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3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14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15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16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17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18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19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20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 21 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 22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 23 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 24 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 25 同)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 26 行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 27 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 28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 29 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 30 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31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32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 第一頁1 人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 2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 3 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 4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5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6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7 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8 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 9 償: 10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11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54,976元。參諸債務人 12 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保單解約金共計155,749 13元,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14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壽險資料連線查詢結果、全球人壽保 15 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4日全球壽(客)字第1080124003 16 號函(解約金26,21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 17 月16日壽字第1080008671號函(保單解約金78,721元)、台 18 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6日台壽字第1080000109 19 號函(0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共 20 50,818元)在卷可參,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21 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22 之總額。 23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 24 受僱於齊柏林開發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加計各項津貼、全 25 勤,共計24,000元,此有齊柏林開發有限公司108年4月18日 26 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 27 24,000元核列,應堪採信。又債務人核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28 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17,599元,依民國108年1月17日修正 29 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 30 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 31 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 32 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33 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第二頁1 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 2 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個人生活 3 必要支出總額為17,599元相當於108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4生活費用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 5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提出每個月為1期,每期清 6償7,708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554,976元之 7 更生方案,是將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8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9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提出用於清償【計算式: 10 155,749元+(24,000元-17,599元)×72期=616,621元; 11 554,976元÷616,621元=90%】,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低於 12 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其金額 13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 14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5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16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17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18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19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20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21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22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23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4 官提出異議。 25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26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7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28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54,976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000,769元 3.總清償比例:13.87%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 72期,每期清償7,708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 第三頁(續上頁) 1 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 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 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 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5元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02元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677元 04、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859元 0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22元 0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72元 0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21元 08、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854元 0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766元 3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4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