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 3 聲請人即 4 債務人黃文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7   主 文 8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9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0 活限制。 11   理 由 12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3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14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15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16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17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18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19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0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7年6月27日以106年度 21 消債更字第51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22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23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543元,共計6年即 24 72期,總清償金額為111,096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5 債權總額11,386,356元之0.98%,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6 債權本金3,696,245元之3.0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27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28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76,000元,扣除 29 必要生活費用539,400元後,僅餘36,600元,低於無 30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1,096元。另參諸 31 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 32 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 第一頁1 金3,780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 2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3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遠雄人壽保 5 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6 有限公司107年7月13日國壽字第107070650號函、南 7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2日(107)南壽 8 保單字第C1635號函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9 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10 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11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漁家莊自助餐,係有薪資、執行 12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13 估列每月收入為25,000元,並有薪資袋影本在卷可 14 佐,且經本院核與卷附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15 資料表(明細)所載之歷次投保薪資,並無明顯降低 16 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17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18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3,457元(係 19 按聲請人於更生方案旅行期間之每月收入25,000元扣 20 除每月還款1,543元計算而得;包含分擔扶養二名未 21 成年子女之每月扶養費在內)。而聲請人雖未就各項 22 支出逐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惟經本院參酌消費者債 23 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 24 108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按 25 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 26 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核之,可認聲請人 27 前開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並未過當【如依前開規定計 28 算,則本件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支出為:(14,666 29 元×1.2)+(14,666×1.2×2人÷2人)=35,198元,元 30 以下四捨五入)】,其每月所列之必要活支出尚屬合 31 理,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 32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5,000元, 33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3,457元後,尚餘之 第二頁1 1,543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至雖 2 聲請人尚有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 3 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3,780元,然因本院 4衡酌若將本件轉為清算程序,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尚 5 不敷支應清算所需之費用(包含核給清算管理人之報 6 酬),故據此堪認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並無清算價 7 值。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 8 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 9 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 10請人已盡力清償。 11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12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13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14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15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16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17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18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19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20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21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2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3 官提出異議。 24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25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6 附件一:更生方案 27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1,543元,共分72 28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29 為111,096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 30 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7年8月14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31 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第三頁1 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 2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3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4 (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債權比率:4.51% 6    每期清償金額:70元 7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債權比率:3.18% 9    每期清償金額:49元 10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債權比率:9.30% 12    每期清償金額:143元 13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債權比率:2.83% 15    每期清償金額:44元 16 (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債權比率:3.73% 18    每期清償金額:57元 19 (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債權比率:12.88% 21    每期清償金額:199元 22 (7)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債權比率:1.93% 24    每期清償金額:30元 25 (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債權比率:6.82% 27    每期清償金額:105元 28 (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債權比率:9.21% 30    每期清償金額:142元 31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債權比率:7.31% 33    每期清償金額:113元 第四頁1 (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債權比率:20.66% 3    每期清償金額:319元 4(12)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    債權比率:6.99% 6    每期清償金額:108元 7 (13)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    債權比率:1.27% 9    每期清償金額:20元 10(1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   債權比率:9.37% 12    每期清償金額:144元 13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4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5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6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17  自己名義等情形)。 18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19  者,不在此限。 20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