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 請 人 詹連凱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3 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原債權人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5 年3 月29日,並依法登記在案。相對人分別於99年4 月7 日向原債權人借款4,000 萬元、1,800 萬元、200 萬元,於99年5 月5 日借款2,000 萬元,另於99年5 月10日借款5,000 萬元,於99年5 月31日借款1,000 萬元,共借款140,000,000 元,並簽發票據為證,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101 年9 月5 日。嗣原債權人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11月14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01 年11月20日完成抵押權讓予登記。依借款契約書第8 條約定,因相對人所簽發之票據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聲請人本金6,0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債權讓與通知書、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分配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