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442號聲 請 人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相 對 人 許馨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