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443號聲 請 人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芬蘭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芬蘭發給本票准許強制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107 年11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