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若語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7 年3 月9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