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33號聲 請 人 蘇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88年度裁全日字第580號裁定准予 在案。今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88年度裁全日字第580號裁定命相對人南陽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而於新台幣(下同)508,680元範 圍內准予假扣押在案。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就上開假扣押債權之金額508,680元,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業經本院88年度促字第8813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支付命令原本及確定證明書可稽。是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假扣押保全之債權已起訴。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