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70號聲 請 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凱昶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936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對聲請人提起給付貨款訴訟,並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68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 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